举报中心规则
中国劳动法律网设立的面向全国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中心”,是广大劳动者投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一个暴光台。我们的目的就是将那些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且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其进行谴责。为了能够让更多的朋友使用本中心,发挥作用,因此本举报中心将使用规则告知如下:
1、在本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要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任,应当对所粘贴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举报和投诉的内容要与劳动密切相关;
3、书写内容要言简意赅、清楚明了;
4、不要重复粘贴同样内容。
请大家严格遵守上述规则。
另外,最近应广大朋友的请求我们将对本举报中心的一些重复和无关的资料进行整理。
中国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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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 | 孔明 | 北京 | 1 | 2008-5-15 | 北京松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松清 | 在该公司工作的员工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日,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是7天最多休4-5天,3天只休2天。没有任何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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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 山东省华棉公司 | 山东省滕州市 | 1000 | 2008-5-15 | 山东省华棉公司 | 经常不准时发工资,工资达不到山东省2006年下发的关于;山东省个市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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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 | 邮政储蓄员工 | 福建 | | 2008-5-1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经常不准时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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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 邮政储蓄员工 | 福建 | | 2008-5-1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经常不准时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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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 | 无辜的濮阳市地税协税员 | 河南 | 200 | 2008-5-14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 反 映 材 料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们的这份材料,并倾听我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所谓“编外人员”)的心声。我们都是经过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国、地税分家)后,通过内部招工在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区)局工作,有的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在税务局工作年限最短的也已经有十年以上。我们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未违反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从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误。大部分还是单位里的业务骨干。为河南税收事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15天前即2007年12月14日,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提前告知,未召开任何形式的会议,未举办任何民主形式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我们被告知在下午五点之前必须离岗。 我们在濮阳各县(区)地税局工作十几年,已经把单位看成了是自己的家,局里的领导不仅是我们工作、生活、思想上的核心,更是我们这个大家庭中的长者。可是在突然宣布了要让我们离岗的决定后,我们就觉得像没妈的孩子一样的失落、伤心、绝望。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辞退我们是因为我们工作上存在失误?是因为我们工作上不够认真、敬业?还是我们得罪了哪位领导?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我们要求局里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们找到局里有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是属于局里的“编外人员”,如今《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了在法律实施之前,清除用工隐患,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才出此决定。县局推市局,市局推县局,来回踢皮球。县局领导告诉我们新《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单位,只适用于企业。我们也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们认为这是国家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维护我们职工合法利益而出台的一部法律。在被辞退前,我们还和同事一起学习这部法律,认为这样我们的权益会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但是,在濮阳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下,我们认为单位不仅侵犯了我们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更加背离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曾去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信访局要求濮阳市地税局妥善处理此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的处理结果是:根据市局要求,鉴于劳动部门不受理临时工“三金”问题,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临时人员的“三金”予以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合计为13000元(包括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协调劳动部门缴纳。限2008年元月31日前领取,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事后,市局给国家信访局的回复函,具体复函内容我们作为信访人不知道,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且,依据劳办发[1997]8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依照这一规定,我们完全符合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在这样的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新法实施前,便急于清退局里我们这些工龄过长的老员工。他们的这一行为不仅显示了他们除了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有误,法律素养不高外,还是恶意逃避国家法律规定补偿标准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法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的数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正因这个原因,濮阳县地方税务局才做出了清退我们这些老职工的决定。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为了避免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这些行为,在2007年11月30日就做出了《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要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仍然置法律于不顾,违法辞退我们。我们工作了十几年,辛辛苦苦,虽然工资不高,但是我们仍然无怨无悔。我们被辞退后,生活没有保障,就算领取了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如果我们就这样对损害我们权益的行为保持沉默,任其所为,我们认为不仅只是我们不答应,法律和国家也不会答应的。我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因此我们要求: 1、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2、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为我们补缴社会保障费用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的这种行为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些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原因都是濮阳县地方税务局对我们的错误清退造成的。他们这种公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制止,还我们一个公道!濮阳市地税局全体协税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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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 | 无辜的濮阳市地税协税员 | 河南 | 200 | 2008-5-14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 反 映 材 料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们的这份材料,并倾听我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所谓“编外人员”)的心声。我们都是经过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国、地税分家)后,通过内部招工在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区)局工作,有的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在税务局工作年限最短的也已经有十年以上。我们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未违反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从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误。大部分还是单位里的业务骨干。为河南税收事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15天前即2007年12月14日,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提前告知,未召开任何形式的会议,未举办任何民主形式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我们被告知在下午五点之前必须离岗。 我们在濮阳各县(区)地税局工作十几年,已经把单位看成了是自己的家,局里的领导不仅是我们工作、生活、思想上的核心,更是我们这个大家庭中的长者。可是在突然宣布了要让我们离岗的决定后,我们就觉得像没妈的孩子一样的失落、伤心、绝望。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辞退我们是因为我们工作上存在失误?是因为我们工作上不够认真、敬业?还是我们得罪了哪位领导?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我们要求局里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们找到局里有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是属于局里的“编外人员”,如今《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了在法律实施之前,清除用工隐患,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才出此决定。县局推市局,市局推县局,来回踢皮球。县局领导告诉我们新《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单位,只适用于企业。我们也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们认为这是国家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维护我们职工合法利益而出台的一部法律。在被辞退前,我们还和同事一起学习这部法律,认为这样我们的权益会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但是,在濮阳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下,我们认为单位不仅侵犯了我们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更加背离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曾去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信访局要求濮阳市地税局妥善处理此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的处理结果是:根据市局要求,鉴于劳动部门不受理临时工“三金”问题,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临时人员的“三金”予以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合计为13000元(包括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协调劳动部门缴纳。限2008年元月31日前领取,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事后,市局给国家信访局的回复函,具体复函内容我们作为信访人不知道,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且,依据劳办发[1997]8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依照这一规定,我们完全符合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在这样的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新法实施前,便急于清退局里我们这些工龄过长的老员工。他们的这一行为不仅显示了他们除了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有误,法律素养不高外,还是恶意逃避国家法律规定补偿标准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法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的数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正因这个原因,濮阳县地方税务局才做出了清退我们这些老职工的决定。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为了避免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这些行为,在2007年11月30日就做出了《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要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仍然置法律于不顾,违法辞退我们。我们工作了十几年,辛辛苦苦,虽然工资不高,但是我们仍然无怨无悔。我们被辞退后,生活没有保障,就算领取了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如果我们就这样对损害我们权益的行为保持沉默,任其所为,我们认为不仅只是我们不答应,法律和国家也不会答应的。我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因此我们要求: 1、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2、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为我们补缴社会保障费用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的这种行为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些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原因都是濮阳县地方税务局对我们的错误清退造成的。他们这种公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制止,还我们一个公道!濮阳市地税局全体协税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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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 | 何** | 河南 | 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所有不招河南人的企业 | 2008-5-14 | 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所有不招河南人的企业 |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希望你们在百忙的工作中看完我所要说的问题,我是2008年4月份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来找工作的,这里的环境优美,企业很多,交通顺畅,可是这里的企业```````````````````` 我来宝地的第二天就去面试了一家企业,让我不可思意的是;本公司河南人不要,不好意思,一个人士部的经理就这样告诉我的,我失落了,但是我没有灰心,继续我找工作的道路,一个工厂 `````````````````````````````````就这样,我不知道面试多少家企业了,河南人不要,这样的一句话在我心理怎么就是那么的熟悉,我真的绝望了,不知道何去何从,不只我一个河南人这样想,只要是来到这的[广大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河南人都有我这样的遭遇,我不知道为什么不要我们河南人,都说河南去抢了,偷了,这都是被社会逼的,你们不给我们工作,不给我们机会,我们拿什么去养活自己和家人,我不知道河南人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去抢难道就是等死吗?难道还要和2004的深圳一样吗?那样的后果是什么,意味坐什么?我心里很酸,眼睛里冒着失望的光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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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 | 无奈 | 广东清远 | 10 | 2008-5-13 | 清远NOKIA专卖店主管 | 大地集团不遵守劳动法每天员工上班都超过10小时但一分钱加班费都不给!节假日及法定假期更离谱得从早上9点上到晚上10点!其主管经常还让员工义务加班!说是10点下班每天都得上到12点!员工无法得到正常人需要的睡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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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 | jiangziya7 | 山东省菏泽市 | 1 | 2008-5-12 | 山东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菏泽市公路局山东省菏泽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 | 举报申诉书 各位劳动法学专家: > 您们好! 本人原是山东省菏泽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东明收费站二中队的一名普通职工。关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手段来骗取口供造成菏泽市公路局非法两次违规开除我公职决定的情况向您们汇报一下。望您们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早日查清此案真相,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为我平冤昭雪。 > 具体情况如下: > 2003年6月2日早上7:00左右,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因中队长赵雪阳涉嫌贪污一案,查封了二中队所有的票款。经检察院核查,均没有发现我们三人有贪污票款和私分票款的行为;并且帐票(即票款和票据)完全相符。但在下班以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们二中队全体人员带到东明县人民检察院隔离调查。经检察人员的询问后,我均不清楚赵雪阳是否有贪污票款的行为。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目的,便不择手段,随意辱骂、体罚我们。在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的审讯中,在检察人员的威逼,利诱,欺骗下,被迫按他们要求的事实内容进行了述写,并且在他们拟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画押。随后我即被放行,只有中队长赵雪阳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 然而在2003年6月2日二中队出事以后,菏泽市公路局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个别领导,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原东明收费站及其它三个中队的人员被分别分散到其它收费站上,而且中队长被立即放假免职,以逃避检察院的调查。 > 按照中队长赵雪阳在开除决定中所说:从2003年3月份起就对从息陬(zou)立交至东明段的过往车辆私自收取票款;而队员晁霞是在2003年4月1日由东明收费站三中队调入二中队的;队员王国强是在2003年5月27日由东明收费站一中队被调到二中队的,从5月27日调入二中队到6月2日出事,短短的七天时间连中队的人员及情况都还不熟悉就卷入了这场风波。那仫在她(他)们两人未到二中队之前,与她(他)们对调的那两位队员在二中队工作了那仫长时间到底有没有问题喃?至今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及菏泽市公路局对此未做任何调查。 > 事隔48天后的2003年7月20日,菏泽市公路局在未做任何调查与核实,也未等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对赵雪阳涉嫌贪污一案做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却非法做出了以‘私收票款’及‘私分票款’为由开除我公职的决定,我认为对于菏泽市公路局做出这样的决定是毫无事实根据的。第一,菏泽市公路局认定我们三人私收票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私收票款”是指擅自收取过往车辆的通行费即不给车主开具发票的行为,但我们三人从未实施过这一行为,更何况菏泽市公路局也没有做出任何调查与核实;第二,依据山东省公路局鲁路征(1998)5号文件规定,只有该文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应地开除条件,但该款中只有收费人员倒卖费票、假票、假人民币、贪污票款者查实后方可一律开除,但菏泽市公路局认定的行为仅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私分票款”,即使属实,也不符合开除的规定;第三,菏泽市公路局引用菏路字(1998)第九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即:“对于私收票款,给钱不要票、回笼票重售,一经发现不论金额多少,一律除名”也是严重错误的,众所周知:除名和开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其却混为一谈,并把除名条件作为我们开除的依据,这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和山东省公路局的规定相违背。更何况检察院尚未对此做出此认定,菏泽市公路局做此认定显然是背离事实的;即不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有失客观公正性。 > 2003年7月28日菏泽市公路局局长蔺广明 (由与某种原因,现已于2005年4月份被调离公路局,任菏泽市交通局副局长)在与我们谈话中曾说过:自从6月2日二中队出事之后,东明收费站的收费额日趋增长,一天多收几万元,这仫大的出入是何原因?当时蔺局长还提到:按规定中队长是不允许进入收费亭售,检票的,然而东明收费站四个中队的中队长都曾实施过这一行为,究竟是何原因?至今菏泽市公路局仍未做出任何调查。(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4月继菏泽市公路局原局长蔺广明被调离公路局外,原菏泽市公路局党委书记李运斋也被退离二线,原菏泽市公路局纪检书记毛尊平也被调入菏泽市旅游局任副局长。如此大的突然间的调整领导班子的动作而且是一二三把手同时被分别调整,其中的原由令人匪夷所思。 > 对于当事人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在侦察阶段属国家机密,任何与侦察无关的人员均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和公布。而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此案件未做出任何事实认定前,就擅自将我们三人的询问笔录提供给了菏泽市公路局,而菏泽市公路局在没有做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单单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口供将我们三人开除公职,我们认为其有失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在这里面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贵院领导予以查处,以追究泄密人的责任。 > 开除公职是最严重的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即葬送了我的一生,也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扭曲,致使我成了整个事件的牺牲品。菏泽市公路局却因赵雪阳一案东窗事发,为平息事端和影响,为谋取单位私利,滥用职权,不惜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暗自勾结,同流合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不分曲折事非,将我做为替罪羔羊,做出如此严重的处理决定,即没有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当事人也显失公正。据说最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只罚了菏泽市公路局几个钱就草草了事,这分明是在出卖法律,知法犯法。 > 我不服决定,经劳动部门仲裁后,于2003年12月份分别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该院审理过程中,菏泽市公路局以在处理程序上不完善(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为由,于2004年4月21日暂时撤销了对我的开除公职的决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2004年6月25日菏泽市公路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开),于2007年7月2日又重新做出了开除我公职的决定,我的合法权益被再一次的侵害。我不服此决定,再次经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后,于2004年8月份分别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5年7月20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菏泽市公路局对我的开除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为由撤消了他的开除决定。菏泽市公路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9月11日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2007年3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做出了与一审法院相反的结果,却又维持了菏泽市公路局对我所做出的开除决定。对于2007年3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我们既气氛又痛心。气氛的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够公正断案,徇私枉法。此案是在2005年9月11日立的案,却到2007年3月16日整整给拖了一年半的时间才作出判决,显然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时间。这是为什仫?这不分明是在为菏泽市公路局跑门路故意留的余地吗?而且据我们了解此案我们败诉的最大原因就是:菏泽市公路局的主要领导给市里的领导打了招呼,市领导又给市法院的领导下了口头指示故意不让我们赢的;理由就是:让我们赢了公路局的名声就会受到影响,这不就是行政干预吗?我们和菏泽市公路局打官司不不是我们的初衷,也不想和局领导闹僵,我们的唯一目的就是想让公路局能给我们重新作出处理,留个饭碗,保全住我们的工作,毕竟我们还年轻,一辈子还早着喃,总得让我们能生活呀?!谁曾想菏泽市公路局却将我们开除公职,一棒子打死,不给我们留一点后路,我们都有家庭上有老、下有小,以后的日子该怎样去过?痛心的是:打了将近四年之久的官司,前功尽弃,我们不知付出了多少心血,又重新回到了原点上,叫我们怎能不痛心,不知以后的路该怎样走?嗨!“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自从被单位开除以后,我们就没有了任何的经济来源,至今啥也没有干,衣食还都要靠父母;就想着早日能打赢这场官司,还自身一个清白,谁曾想二审法院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竟做出如此判决,法律的公正何在?!纵观案件事实全部,我认为事情的起因还是有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所引起的,由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不严,操手不廉,严重违反法律,视法律于不顾,与其单位相勾结,官官相护,给我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及后果和诸多的麻烦。检察机关首先介入调查,待侦察终结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却无视法律,至今未能给我出示任何的相关法律文书,应负整个事件的全部责任。希望各位劳动法专家帮帮忙,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在此感谢,拜托了。 此致 敬礼! 200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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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 | 周先生 | 786 | 581 | 2008-5-12 | 76 | LV.Gucci.Chanel.Fendi.Chloe.Hermes.Balenciaga.Dior.Prada.Loewe.Kooba.Marc Jacobs世界顶级名牌箱包批发.其中Tiffany外贸特A货产品均为Tiffany正品正版倒模制成,(www.gucci818.com )1:1的制作比例,精细的打磨和抛光完美的激光刻字。所有箱包产品均采用和正品相同的面料、五金、里布和配件;序列号、身份卡、出生证明、防伪标志、防尘袋等一应俱全。所有瑞士名表都采用瑞士进口自动机芯.全钢表盘表带.蓝宝石玻璃镜片。本公司全部货品由具有十几年生产经验的大型工厂生产,产品细节和正品完全一致,做工一流,仿正度达百分之98以上,和正品一模一样,本公司商品远销到世界各地,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澳州、新西兰等国家深受热烈欢迎!物美价廉,欢迎新老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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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 无辜的濮阳市地税协税员 | 河南 | 200 | 2008-5-11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 反 映 材 料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们的这份材料,并倾听我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所谓“编外人员”)的心声。我们都是经过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国、地税分家)后,通过内部招工在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区)局工作,有的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在税务局工作年限最短的也已经有十年以上。我们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未违反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从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误。大部分还是单位里的业务骨干。为河南税收事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15天前即2007年12月14日,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提前告知,未召开任何形式的会议,未举办任何民主形式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我们被告知在下午五点之前必须离岗。 我们在濮阳各县(区)地税局工作十几年,已经把单位看成了是自己的家,局里的领导不仅是我们工作、生活、思想上的核心,更是我们这个大家庭中的长者。可是在突然宣布了要让我们离岗的决定后,我们就觉得像没妈的孩子一样的失落、伤心、绝望。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辞退我们是因为我们工作上存在失误?是因为我们工作上不够认真、敬业?还是我们得罪了哪位领导?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我们要求局里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们找到局里有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是属于局里的“编外人员”,如今《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了在法律实施之前,清除用工隐患,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才出此决定。县局推市局,市局推县局,来回踢皮球。县局领导告诉我们新《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单位,只适用于企业。我们也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们认为这是国家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维护我们职工合法利益而出台的一部法律。在被辞退前,我们还和同事一起学习这部法律,认为这样我们的权益会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但是,在濮阳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下,我们认为单位不仅侵犯了我们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更加背离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曾去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信访局要求濮阳市地税局妥善处理此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的处理结果是:根据市局要求,鉴于劳动部门不受理临时工“三金”问题,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临时人员的“三金”予以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合计为13000元(包括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协调劳动部门缴纳。限2008年元月31日前领取,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事后,市局给国家信访局的回复函,具体复函内容我们作为信访人不知道,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且,依据劳办发[1997]8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依照这一规定,我们完全符合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在这样的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濮阳市各县(区)地税局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新法实施前,便急于清退局里我们这些工龄过长的老员工。他们的这一行为不仅显示了他们除了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有误,法律素养不高外,还是恶意逃避国家法律规定补偿标准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法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的数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正因这个原因,濮阳县地方税务局才做出了清退我们这些老职工的决定。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为了避免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这些行为,在2007年11月30日就做出了《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要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仍然置法律于不顾,违法辞退我们。我们工作了十几年,辛辛苦苦,虽然工资不高,但是我们仍然无怨无悔。我们被辞退后,生活没有保障,就算领取了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如果我们就这样对损害我们权益的行为保持沉默,任其所为,我们认为不仅只是我们不答应,法律和国家也不会答应的。我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因此我们要求: 1、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2、濮阳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为我们补缴社会保障费用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的这种行为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些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原因都是濮阳县地方税务局对我们的错误清退造成的。他们这种公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制止,还我们一个公道!濮阳市地税局全体协税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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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 受骗的内退职工 | 山东省 | 1 | 2008-5-1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平、不公正的《迟到的民事判决书》把我这个受骗的内退职工给害苦了,二审法院的判决,歪曲了法律,掩盖了事实,违反《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竞以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来驳国务院第111号令,请问哪个法律规定大?何况二审法院,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既然提交不了,就应该认定其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内退申请无效。 尊敬的社会各位劳动专家: 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职工,因病于2003年5月向单位申请病假治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一直在家休治到2004年3 月12日。2004年1月13日在我领工资时,单位领导时青主动找到我,提出可以申请内退,全部待遇不变,我也不必参加考核,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于当日提交了内退申请。2004年6月底,单位领导告诉我内退申请正式获得批准。同年7月在我领工资时才发现单位没有全额发放工资,只按总额的75%发放。我即找到单位领导质询,但均以执行新标准为由搪塞。我向各级农发行申诉未果。遂于2006年8月8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足额交纳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2006年11月10日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我受到单位领导欺骗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在我不符合国家有关内退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为我办理内退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1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我的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在程序上并无不当,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上讼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讼的事实和理由:
一、 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属于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而国家截止至目前关于企业职工内退条件的唯一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第11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佘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职工内退条件必须符合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规定。被上诉人批准内退时上诉人的年龄为43岁,距其退休年龄长达17年,明显不符合该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内退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背被上诉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对于内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鲁农发行﹙2001﹚258号《关于建立干部职工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上诉人工龄未满30年,也不符合年满55周岁同时工龄满20年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内退显然不符合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同时,上述文件规定,对于确有疾病的职工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逐级上报审批内退﹙特例批复﹚。本案中,并不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仅拘束劳动者,同时拘束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即然有相关规定,就应该依法遵守。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内退审批,显然没有遵守其内部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批复程序并无不当是错误的。
我于2008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7日的(2007)枣民一终字11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民事判决书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不知何因,竞以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讼请求。以上是我的整个诉讼过程,我想早日打赢该打赢的官司,谁曾想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本没按《劳动法》,竟做出如此判决,判决书既没有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但不能办理“内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了这一事实依据,草率判决,未能真正依法判决,对上诉人实属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2006年的工资证明2004年的工资﹙2004年1月的工资足以证明当时领导的承诺,该扣的已经扣除﹚,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再坚持进行调解,坦护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判决,就连判决书也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显失公平。而作为上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分行已对超过内退年龄的七名办理内退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问何故?他们回答;他们是科级干部。同样的上访人员,同样的文件,不一样的对待,对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对不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却未安置,难道说这合法吗?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难道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在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眼里就象废纸一样,一文不值了吗?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他们在拿法律开玩笑,到头来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总之,他们在欺负我这个弱势群体,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罢了。我从受骗内退到上访、打官司整整打了四年之久,花掉了我的所有积蓄,以后的路不知该怎么走?希望社会各位劳动专家帮帮忙,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在此感谢,拜托各位了,此致 敬礼 受骗的内退职工已将此案于2008年4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受骗的内退职工正在等待公正的判决. QQ邮箱: 8383065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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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 ZJY | 内蒙古 | 228 | 2008-5-1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头分行在2006年11月23日将200多名代办员全部转为劳务派遣工,这200多名代办员是在强迫下,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行与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头分行解除劳动合同,而与一家我们并不知道的劳务公司签定不派遣合同。在被迫与中行内蒙古分行包头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200多名员工中,有的已经为中国银行工作了10年、20年,短则也有7、8年的时间,我们把最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中行,可我们最后得到不什么?我们得到到的是“被中行扫地出门(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得到的是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是正式员工的一半;得到的是工资不按时发放、保险、医疗不按时上帐、公积金不按时交纳,而且是正式员工的一半还少;得到的是自从签了派遣合同以后包头分行人力资源部的冷落,具体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种保险的交纳不透明,得到的是快要结婚的人买房子连自己的公积金都用不成,他们对我们是一问三不知,还把我们往派遣公司推;得到的是被人瞧不起的感觉、是低我一等的感觉;
在这里我要问:我们的遭遇是公平的吗?我们做的工作少吗?(不是吧,我们做的工作比正式员工多多了,而且比正式员工娴熟多了)中行内蒙古包头分行你是不是在藐视国家的法律,是否在钻法律日空子?作为国家的银行,你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吗?现在国家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你在建设一个怎样的和谐中行,你每天说要贯彻国家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而你所做的也就是口头上、表面上走走形式吧?
在这里,我们期盼社会、国家给予我们帮助,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同时也号召所有中行的代办员团结起来,维护我们共同的利益与尊严!!同时要求政府严厉制止、惩罚这一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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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 受骗的内退职工 | 山东省 | 1 | 2008-5-1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迟到的民事判决书》 :
全国人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领导: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职工,因病于2003年5月向单位申请病假治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一直在家休治到2004年3 月12日。2004年1月13日在我领工资时,单位领导时青主动找到我,提出可以申请内退,全部待遇不变,我也不必参加考核,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于当日提交了内退申请。2004年6月底,单位领导告诉我内退申请正式获得批准。同年7月在我领工资时才发现单位没有全额发放工资,只按总额的75%发放。我即找到单位领导质询,但均以执行新标准为由搪塞。我向各级农发行申诉未果。遂于2006年8月8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足额交纳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2006年11月10日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我受到单位领导欺骗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在我不符合国家有关内退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为我办理内退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1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我的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在程序上并无不当,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上讼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讼的事实和理由:
一、 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属于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而国家截止至目前关于企业职工内退条件的唯一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第11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佘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职工内退条件必须符合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规定。被上诉人批准内退时上诉人的年龄为43岁,距其退休年龄长达17年,明显不符合该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内退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背被上诉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对于内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鲁农发行﹙2001﹚258号《关于建立干部职工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上诉人工龄未满30年,也不符合年满55周岁同时工龄满20年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内退显然不符合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同时,上述文件规定,对于确有疾病的职工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逐级上报审批内退﹙特例批复﹚。本案中,并不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仅拘束劳动者,同时拘束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即然有相关规定,就应该依法遵守。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内退审批,显然没有遵守其内部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批复程序并无不当是错误的。
我于2008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7日的(2007)枣民一终字11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民事判决书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不知何因,竞以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讼请求。以上是我的整个诉讼过程,我想早日打赢该打赢的官司,谁曾想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本没按《劳动法》,竟做出如此判决,判决书既没有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但不能办理“内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了上讼状这一事实依据,草率判决,未能真正依法判决,对上诉人实属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2006年的工资证明2004年的工资﹙2004年1月的工资足以证明当时领导的承诺,该扣的已经扣除﹚,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再坚持进行调解,坦护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判决,就连判决书也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显失公平。而作为上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分行已对超过内退年龄的七名办理内退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问何故?他们回答;他们是科级干部。同样的上访人员,同样的文件,不一样的对待,对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对不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却未安置,难道说这合法吗?总之,他们在欺负我这个弱势群体,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罢了。我从受骗内退到上访、打官司整整打了四年之久,花掉了我的所有积蓄,以后的路不知该怎么走?,不管走到天涯海角,还是跑遍主管各个部门,我要向社会呐喊: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难道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在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眼里就象废纸一样,一文不值了吗?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他们在拿法律开玩笑,到头来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这个弱势群体实在抵挡不住官官相护的势力,请求全国人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关心我这个代表千千万万个弱势职工的受骗职工不在受骗,依法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QQ邮箱: 8383065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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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 | 受骗的内退职工 | 山东省 | 1 | 2008-5-1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迟到的民事判决书》 :
全国人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领导: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职工,因病于2003年5月向单位申请病假治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一直在家休治到2004年3 月12日。2004年1月13日在我领工资时,单位领导时青主动找到我,提出可以申请内退,全部待遇不变,我也不必参加考核,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于当日提交了内退申请。2004年6月底,单位领导告诉我内退申请正式获得批准。同年7月在我领工资时才发现单位没有全额发放工资,只按总额的75%发放。我即找到单位领导质询,但均以执行新标准为由搪塞。我向各级农发行申诉未果。遂于2006年8月8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足额交纳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2006年11月10日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我受到单位领导欺骗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在我不符合国家有关内退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为我办理内退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1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我的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在程序上并无不当,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上讼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讼的事实和理由:
一、 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属于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而国家截止至目前关于企业职工内退条件的唯一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第11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佘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职工内退条件必须符合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规定。被上诉人批准内退时上诉人的年龄为43岁,距其退休年龄长达17年,明显不符合该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内退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背被上诉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对于内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鲁农发行﹙2001﹚258号《关于建立干部职工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上诉人工龄未满30年,也不符合年满55周岁同时工龄满20年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内退显然不符合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同时,上述文件规定,对于确有疾病的职工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逐级上报审批内退﹙特例批复﹚。本案中,并不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仅拘束劳动者,同时拘束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即然有相关规定,就应该依法遵守。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内退审批,显然没有遵守其内部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批复程序并无不当是错误的。
我于2008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7日的(2007)枣民一终字11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民事判决书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不知何因,竞以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讼请求。以上是我的整个诉讼过程,我想早日打赢该打赢的官司,谁曾想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本没按《劳动法》,竟做出如此判决,判决书既没有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但不能办理“内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了上讼状这一事实依据,草率判决,未能真正依法判决,对上诉人实属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2006年的工资证明2004年的工资﹙2004年1月的工资足以证明当时领导的承诺,该扣的已经扣除﹚,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再坚持进行调解,坦护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判决,就连判决书也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显失公平。而作为上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分行已对超过内退年龄的七名办理内退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问何故?他们回答;他们是科级干部。同样的上访人员,同样的文件,不一样的对待,对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对不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却未安置,难道说这合法吗?总之,他们在欺负我这个弱势群体,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罢了。我从受骗内退到上访、打官司整整打了四年之久,花掉了我的所有积蓄,以后的路不知该怎么走?,不管走到天涯海角,还是跑遍主管各个部门,我要向社会呐喊: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难道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在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眼里就象废纸一样,一文不值了吗?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他们在拿法律开玩笑,到头来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这个弱势群体实在抵挡不住官官相护的势力,请求全国人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关心我这个代表千千万万个弱势职工的受骗职工不在受骗,依法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QQ邮箱: 8383065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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