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的内退职工 |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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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迟到的民事判决书》 : 尊敬的社会各位劳动专家: 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职工,因病于2003年5月向单位申请病假治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一直在家休治到2004年3 月12日。2004年1月13日在我领工资时,单位领导时青主动找到我,提出可以申请内退,全部待遇不变,我也不必参加考核,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于当日提交了内退申请。2004年6月底,单位领导告诉我内退申请正式获得批准。同年7月在我领工资时才发现单位没有全额发放工资,只按总额的75%发放。我即找到单位领导质询,但均以执行新标准为由搪塞。我向各级农发行申诉未果。遂于2006年8月8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足额交纳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2006年11月10日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我受到单位领导欺骗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在我不符合国家有关内退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为我办理内退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1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我的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原告内退工资比内退前减少332元,按照政策规定属合理减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上讼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讼的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属于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而国家截止至目前关于企业职工内退条件的唯一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第11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佘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职工内退条件必须符合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规定。被上诉人批准内退时上诉人的年龄为43岁,距其退休年龄长达17年,明显不符合该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内退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背被上诉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对于内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鲁农发行﹙2001﹚258号《关于建立干部职工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上诉人工龄未满30年,也不符合年满55周岁同时工龄满20年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内退显然不符合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同时,上述文件规定,对于确有疾病的职工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逐级上报审批内退﹙特例批复﹚。本案中,并不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仅拘束劳动者,同时拘束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即然有相关规定,就应该依法遵守。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内退审批,显然没有遵守其内部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批复程序并无不当是错误的。我于2008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7日的(2007)枣民一终字11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民事判决书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不知何因,竞以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讼请求。以上是我的整个诉讼过程,我想早日打赢该打赢的官司,谁曾想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竟做出如此判决,判决书既没有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但不能办理“内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了这一事实依据,草率判决,未能真正依法判决,对上诉人实属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2006年的工资证明2004年的工资﹙2004年1月的工资足以证明当时领导的承诺,该扣的已经扣除﹚,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再坚持进行调解,迟迟不予判决,显失公平。而作为上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分行已对超过内退年龄的七名办理内退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问何故?他们回答;他们是科级干部。同样的上访人员,同样的文件,不一样的对待,对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对不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却未安置,难道说这合法吗?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难道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在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眼里就象废纸一样,一文不值了吗?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他们在拿法律开玩笑,到头来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总之,他们在欺负我这个弱势群体,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罢了。我从受骗内退到上访、打官司整整打了四年之久,花掉了我的所有积蓄,以后的路不知该怎么走?希望社会各位劳动专家帮帮忙,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在此感谢,拜托各位了,此致 敬礼 QQ邮箱: 838306513@qq.com |
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代办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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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又出新招.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根据省分行晋中银人文[2008]2号文件"关于规范编外员工劳动关系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此次规范劳动关系过程中自愿与我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岗编外员工,如要求回行上班的退回已经支付的违约金后,可以与派遣公司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派遣至我行上班,安排与原岗位相关联的工作. 一为什么中国银行员工想上班必须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再进行派遣呢?但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违约金.二员工收取违约金就不能来上班,必须收回违约金,才能劳务派遣.中国银行违法使用劳廉价的劳动力,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来做大做强,是劳动合同法公开挑衅者,为此他要付出严重代价的. |
中行四川省分行泸州分行代办员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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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泸州分行 |
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在9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中国银行更加变本加厉地对待我们未签字人员,对于未签字人员,强行于2007年11月12日更换其岗位后,于2008年1月的工资发放中,原来网点负责人工资为8级,业务经理工资为9级,事中监督工资为10级,全部降为13级,基本工资最少的都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了500-600元,扣除保险后仅为340元,而泸州江阳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我们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未达到,这就是所谓的世界500强企业所做的事,而已签字员工申请仲裁后,他们又想办法做工作,要求他们撤诉,但他们的目的未达到,因为,中行泸州分行他们正在施行他们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他们还在采取一系例行为让我们未签字员工钻入他们的圈套,以便他们将来能合法解聘我们(利用又向选择方式,让我们落聘)手段之恶劣.所以,我们强烈申请有权机构能保护我们弱势群体,尽快制止泸州分行还在对我们所进行的一系列报复打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