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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劳动法律网>>违反《劳动法》投诉举报中心
 

    中国劳动法律网最近设立了面向全国的“违反《劳动法》举报投诉中心”,目的就是将那些违反
《劳动法》的丑行暴露在阳光之下,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且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其进行谴责。

 

违反《劳动法》投诉举报中心--银行专栏

 

投诉人
省份
人数
日期
被投诉人
投诉内容
受骗的内退职工
山东省
1
2008-1-2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迟到的民事判决书》 : 尊敬的社会各位劳动专家: 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职工,因病于2003年5月向单位申请病假治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一直在家休治到2004年3 月12日。2004年1月13日在我领工资时,单位领导时青主动找到我,提出可以申请内退,全部待遇不变,我也不必参加考核,发放全额工资。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于当日提交了内退申请。2004年6月底,单位领导告诉我内退申请正式获得批准。同年7月在我领工资时才发现单位没有全额发放工资,只按总额的75%发放。我即找到单位领导质询,但均以执行新标准为由搪塞。我向各级农发行申诉未果。遂于2006年8月8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同时足额交纳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日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2006年11月10日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我受到单位领导欺骗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在我不符合国家有关内退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为我办理内退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我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1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我的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原告内退工资比内退前减少332元,按照政策规定属合理减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上讼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讼的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上诉人属于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而国家截止至目前关于企业职工内退条件的唯一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第111号令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佘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职工内退条件必须符合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规定。被上诉人批准内退时上诉人的年龄为43岁,距其退休年龄长达17年,明显不符合该规定。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内退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的内退明显违背被上诉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对于内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鲁农发行﹙2001﹚258号《关于建立干部职工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上诉人工龄未满30年,也不符合年满55周岁同时工龄满20年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内退显然不符合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同时,上述文件规定,对于确有疾病的职工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逐级上报审批内退﹙特例批复﹚。本案中,并不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仅拘束劳动者,同时拘束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单位内部即然有相关规定,就应该依法遵守。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内退审批,显然没有遵守其内部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批复程序并无不当是错误的。我于2008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7日的(2007)枣民一终字11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民事判决书整整迟到了三个半月,不知何因,竞以我的年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退申请是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作为特例批复的,仍然保持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讼请求。以上是我的整个诉讼过程,我想早日打赢该打赢的官司,谁曾想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竟做出如此判决,判决书既没有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关于上诉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作为特例批复的证明,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足够理由加以说明其合法有效﹙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但不能办理“内退”﹚,二审法院故意掩盖了这一事实依据,草率判决,未能真正依法判决,对上诉人实属不公,一审二审法院让被上诉人出示提供2006年的工资证明2004年的工资﹙2004年1月的工资足以证明当时领导的承诺,该扣的已经扣除﹚,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一再坚持进行调解,迟迟不予判决,显失公平。而作为上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分行已对超过内退年龄的七名办理内退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问何故?他们回答;他们是科级干部。同样的上访人员,同样的文件,不一样的对待,对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安置了工作,对不符合内退规定的上访人员却未安置,难道说这合法吗?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难道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在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眼里就象废纸一样,一文不值了吗?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他们在拿法律开玩笑,到头来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总之,他们在欺负我这个弱势群体,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罢了。我从受骗内退到上访、打官司整整打了四年之久,花掉了我的所有积蓄,以后的路不知该怎么走?希望社会各位劳动专家帮帮忙,给我讨个说法,还我一个公道,在此感谢,拜托各位了,此致 敬礼 QQ邮箱: 838306513@qq.com
唐山滦南农行买断员工
河北
40人
2008-1-20
滦南农行
我们原是一群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大好的黄金年华已全部献给了农行,为农行的事业分斗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现如今却被农行无情地骗下了岗。为什么说是骗呢?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第二十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农行却剥夺了职工选择的权利,单方面出政策,固定订立期限【一年·两年·三年】当时迫于农行的压力,可以说站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敢提出异议,只得订立了短合同。谁知这仅是欺骗的开始。接下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于2004年8月16日下发了农银冀发【2004】182号文件【关于2004年富余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们这群所谓的储蓄合同工被推到了危机的边缘,有的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不再续签的危险,因为短合同使我们心里没底,不知这次不买断,下一步农行又会对我们这群无关系无门路干着最苦最累的一线工作,拿着全行最低工资的最最底层的员工又会采取怎样的对策,而且又有5万元的经济补偿为诱饵【所谓的银行员工补偿金却为8万元】。我们这群胆量小的人只好顺应潮流,选择了买断,而且还在银行的强迫下不得不在申请书上写上了自愿。凭心而论,如果不是迫于农行政策的压力,如果不是迫于182号文的压力,我们凭什么自愿买断呢?当我们风华正茂的时候我们都选择了为农行付出而换回养家糊口的一口饭,而如今已都是奔40岁的人,甚至有的已是风烛残年,所谓的自愿自谋职业又有几人纯属自愿?另外,我们滦南农行的买断员工每人不得不从这微薄的后半生的补偿金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0-3000元,这又是哪的法?
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代办员
山西省
400多人
2008-1-19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又出新招.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根据省分行晋中银人文[2008]2号文件"关于规范编外员工劳动关系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此次规范劳动关系过程中自愿与我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岗编外员工,如要求回行上班的退回已经支付的违约金后,可以与派遣公司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派遣至我行上班,安排与原岗位相关联的工作. 一为什么中国银行员工想上班必须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再进行派遣呢?但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违约金.二员工收取违约金就不能来上班,必须收回违约金,才能劳务派遣.中国银行违法使用劳廉价的劳动力,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来做大做强,是劳动合同法公开挑衅者,为此他要付出严重代价的.
中行四川省分行泸州分行代办员
四川
9
2008-1-19
中国银行泸州分行
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在9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中国银行更加变本加厉地对待我们未签字人员,对于未签字人员,强行于2007年11月12日更换其岗位后,于2008年1月的工资发放中,原来网点负责人工资为8级,业务经理工资为9级,事中监督工资为10级,全部降为13级,基本工资最少的都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了500-600元,扣除保险后仅为340元,而泸州江阳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我们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未达到,这就是所谓的世界500强企业所做的事,而已签字员工申请仲裁后,他们又想办法做工作,要求他们撤诉,但他们的目的未达到,因为,中行泸州分行他们正在施行他们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他们还在采取一系例行为让我们未签字员工钻入他们的圈套,以便他们将来能合法解聘我们(利用又向选择方式,让我们落聘)手段之恶劣.所以,我们强烈申请有权机构能保护我们弱势群体,尽快制止泸州分行还在对我们所进行的一系列报复打击行为!
辽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临时工
辽宁
18
2008-1-18
辽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把工作满八年以上的临时工于2007年12月31日全部合同终止,至此,我们这些老员工全部失去了工作,被无情的抛入社会。我们大多35岁左右,把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都献给了商业银行,可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我们失业了,虽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但我们感觉自己就象是安徒生笔下那个卖火柴的小女孩。
吉林省农行通化市分行被逼迫下岗职工
吉林省
483人
2008-1-17
吉林省农行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原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通化市分行的员工,由于通化市分行在2006年11月中旬进行的所谓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中采用了不民主、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坚持竞聘原则等招聘方式,把我们聘下了岗,然后又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引诱我们在“自谋职业”申请书上签字,把我们这些为农行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及三十年的既无资金又无其他技术的农行员工毫无人性的推向了社会。党和国家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自己的后半生尚且衣食无着,又怎样来养活我们的老人和孩子?又如何融入“和谐社会”? 吉林省农行宁肯拿十个谎言来弥补一个错误,也不愿把我们正当的要求当一回事来理会,对我们的正当诉求反复敷衍推诿,让我们这些为农行事业贡献了青春的老员工十分寒心,我们的死活谁会来管? 今天,我们再一次申诉,希望领导能秉公处理此事,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答复和交代。我们申诉的理由和请求事项如下:一、 改革分流人员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是领导意图的强制推行。 通化市分行的所谓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裁减和分流人员,而所谓的“减员增效”也只是减了我们的“员”,却增了他们的“效”——原本是我们的收入现在分配给了在岗的人员。我们想知道通化市分行是依据哪条法规、法律或党和国家的文件规定让我们下岗,并竭尽所能的逼迫我们自谋职业。二、 裁员中违反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吉会总字[2000]27号文件)中关于职代会的相关规定。 1职工代表的产生不合法。吉会总字[2000]2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职工代表的产生)规定: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通化市农行召开的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领导直接指派。 2职工代表的构成不合法。吉会总字[2000]2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一小项规定:企业(不包括大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比例相适应。通化市农行的职代会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只占20%以下。 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不合法。吉会总字[2000]2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7)提案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8)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会议的充分准备;(9)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一般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他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10)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等等。通化市农行则把这些合法程序当作儿戏,连过程都不走,方案当天公布当天强行通过,职工代表也只是的到会参与一下而已。 4职代会的表决方式违法。吉会总字[2000]2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五小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通化市农行在涉及到近500人下岗的重大事项上只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足以说明其职代会只是一种形式,根本没有拿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回事。三、 改革方案不合理。 该方案规定,在分理处一般员工岗位竞聘时,分理处主任(委派主管会计)一票占40分的权重,而参与竞聘的全体员工才占60分的权重,得分超过50分的即被聘用。这个极不合理的规定,给了主任生杀予夺的大权,从而直接否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业绩、择优选任”的竞聘原则,变成了分理处主任直接选用人员。同时这个极不合理的规定给走后门、拉关系、人情上岗和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我们想知道这个涉及几百人荣辱、生存的规定是依据什么政策或法规制定的。四、 岗位竞聘不坚持原则和条件,竞聘过程不民主、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及暗箱操作。 1、 造成岗位竞聘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不合理的原因,除了改革方案不合理之外,就是整个招聘过程没有任何形式的民主监督。 2、在竞聘一般员工时,计票员、监票员和唱票员都不是民主选举产生,是领导直接安排和指派。 3、 在竞聘分理处主任时,分理处的员工却不参与投票,而是支行党委直接招聘,这就造成上下级之间不透明、不对等,人情味太重,再加上改革方案的不合理,规定的领导权重太高,直接导致一般员工竞聘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拉关系、走后门、人情上岗、暗箱操作等一系列本可以避免和杜绝的违规现象发生。五、 劳动合同签订不合法 劳动法明文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通化市农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告知我们相关规定,只和我们签订一至三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我们对能否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始终忧心忡忡。六、 滥用权力,采取隐瞒、欺诈、逼迫、诱导等手段,迫使我们“自谋职业”。(一)、采取欺诈的手段欺骗职工。 1、改革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欺骗职工的一种形式。职工代表是怎样产生的,我们大多数职工并不知情;职代会召开前我们不知道职代会的中心议题;职工代表在会前没有在选区内征求职工意见;会后我们广大员工也不知道职代会通过了那些方案。通化市分行明显违反总工会关于职工代表的产生、组成、责任、权利以及职代会通过议案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2、改革方案存在着明显的欺骗性。我们应对改革裁减人员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享有知情权,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对为什么要裁减我们、为什么要我们回家不明所以,农业银行既没有倒闭又没有破产,那么大量裁员和定编定岗依据的政策和法律是什么? 3、采取搞“运动”的方式进行逼迫、威胁。开大会对员工进行动员,开小会对员工进行哄骗,反复对我们进行逼迫、威胁,从心理上给我们施加压力,搞乱我们的思维。在改革动员大会上,于德水行长告诉我们,2007年要大幅度裁员,2006年是改革裁员前的热身,06年不下,07年也得下。07年已经过去了8个月,农总行和省分行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通化市分行如果不是搞欺骗、搞威胁,那他们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作为受害者,我们有权知道真相!(二)、采取有时间限制等手段迫使我们“自谋职业”。 1、不顾及职工的抵制和反对,通化市分行把“自谋职业”作为下岗人员的唯一出路强制推行。改革方案规定:“11月30日仍未上岗的,年末劳动合同到期的立即终止,不再续订;11月30日后暂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以及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既不申请自谋职业,又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内部分流。”这个规定就给我们被迫下岗的员工画了一个框框:我们只有两条路,一是自谋职业,二是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我们都是在农行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多年的员工,大多数都在四十岁以上、五十岁上下,除了农行的业务,我们几乎没有别的技能,我们拿什么本领去“自谋职业”?我们最终不都得饿死街头?说我们是自愿“自谋职业”的,那我们都是傻子吗?通化市分行如何能自圆其说? 2、为了把被聘下岗的员工都逼上“自谋职业”这条路,通化市分行对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人员做了特别规定:每月只开410元生活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从其生活费中扣除,单位不再为其垫缴。扣除“三险一金”后每个员工实际每月仅仅能得到100元左右,我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如果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只能是饿死全家。很明显,通化市行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堵死下岗员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通道,剩下唯一的出路就是“自谋职业”了,我们还有多少选择的余地? 3、为了把我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路彻底堵死,通化市分行又告知我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永不聘岗,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省分行又有电话通知:“一、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按总行政策执行;二、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期间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三、在履行合同期内可以自谋职业,但没有集资款;四、发给个人的生活费及单位代缴的三险一金在自谋职业时一律扣回,不自谋终止合同(合同到期)。”这些不人道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进入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永不聘岗,而且在合同期内也只能是“自谋职业”,不“自谋职业”合同到期也要终止我们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们不是被“逼上梁山”——选择”自谋职业”,谁能告诉我们还能选择什么?(三)、采取“利诱”的手段诱骗我们“自谋职业”。为了彻底把我们推上“自谋职业”之路,通化市分行又告知我们:本次“自谋职业”给钱多,职工捐款达4—5万元。对我们进行最后的“利诱”。我们前无出路后无退路,在通化市分行等的威逼利诱下,在不想饿死家人的情况下,我们含着眼泪签下了“卖身挈”——自谋职业,我们还有选择的余地吗?总之,我们不是自愿自谋职业”的,是在被通化市分行逼迫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在”自谋职业”申请书上签字。我们被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聘下岗后,曾经有员工于06年11月23日到省行上访,反映通化市分行进行的岗位竞聘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暗箱操作和改革方案不合理等问题,但省行却未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我们真的是在“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才在“自谋职业”申请书上签字,否则作为我们这些年近五十、又无一技之长的老农行职工,怎么会自愿的把自己送进啥职业也“谋”不了的“自谋职业”圈套之中呢?六、通化市分行2006年11月份进行的所谓的的改革,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改革,是不以人为本、不统筹兼顾、不关注民生的改革,是与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政策背道而驰的改革,是把我们向社会一推不管死活的改革,更是某些人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不该存在的改革! 1、我们不是自愿“自谋职业”的,我们无能力、无技术、无资本“自谋职业”,只能呆在家里面对快速上涨的物价和不断攀升的消费水平,我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2、今年的养老保险金需缴纳2800余元,每年还要按20%的比例递增,农行给我们的钱对部分人来说还不够缴纳养老保险金,我们今后怎么生活?我们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我们把青春都献给了农行,现在我们大都已四十岁以上,有的五十都出头了,我们的后半生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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