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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心力交瘁的“对峙”》
作者:彭 凯 来源:《法制生活报》 时间:2006-6-16
  2003年8月12日,贵州省纳雍电厂发生循环水加药间药剂泄漏事故,导致该厂职工陈建二氧化氯中毒。陈建在与电厂就工伤和职业病待遇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将电厂诉至法庭。在这起近3年之久的劳资纠纷中,双方均感到是——

  一场心力交瘁的“对峙”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对龙筑扬来说格外烦人,心头的烦恼像漫天飞舞的柳絮,赶不走挥不散。自己刚刚换了工作,新的工作环境还不怎么适应,却又遇上男朋友陈建因公受伤住院,实在使她有些不堪重负。

  每每望着被病痛折磨得整晚睡不着,清醒时又强颜欢笑安慰自己的陈建,她的心碎了。更让她无可奈何的是,单位不时催促自己上班。陈建在得知自己即使病愈出院也会患职业病后,便向她提出了分手。为不让陈建失去治疗的信心,她毅然辞掉了工作,成了陈建的专职护理员。

  电厂领导在看望陈建时,也劝其安心养病,并承诺,待其病愈出院后,厂里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给其相应的待遇。在龙筑扬精心照料下,陈建于2004年3月出院。

  陈建虽然回了厂,但还是需要人照料。于是龙筑扬也随着来到了离省会贵阳几百公里外的纳雍电厂。她盘算着等陈建正式上班后就回贵阳找份工作,过几年待陈建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就结婚。

  2004年4月6日,陈建向电厂提出安排工作的请求,电厂以纳电(2004)24号会议纪要的形式给予答复:因陈建患有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调配到工会工作,工资由8岗1薪改为3岗1薪。

  2004年6月,陈建因职业病后遗症复发再次入院治疗,原本打算找工作的龙筑扬不得不再次做起了他的专职护理员。

  自己的男友自己最了解。龙筑扬知道在降级降薪和住院期间没有奖金的问题上,陈建是不想再追究下去了,一怕得罪朋友,二怕得罪领导。可龙筑扬心直口快的性格是绝对无法忍受眼前这种处理方式的。

  于是,龙筑扬不但要照顾连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的男友,还要在贵阳、毕节、纳雍之间来回奔波,仅到纳雍电厂的上级主管单位金元集团就反映过数十次。

  2005年春节前夕,龙筑扬在接到毕节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电话后,赶到毕节去拿伤残鉴定通知书,在回贵阳的途中下起了大雪,随着缓慢移动的客车,早已疲惫不堪的她愣是连眼睛都不敢眨一下。当客车深夜安全抵达贵阳时,她在车上整整坐了半个小时才缓过劲来。

  2005年5月陈建再次出院。从发生事故至2005年11月,这个始终困扰几任厂长的问题,纳雍电厂前后开了20多次会议,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就陈建工伤及职业病待遇问题,于2005年11月14日形成最终决议。陈建的工资由3岗1薪、5岗1薪、最后定到了6岗1薪,岗位是绿化管理员。研究同意补发陈建住院期间未发的工资和奖金、工伤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报销交通费和鉴定费的要求,不同意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补偿其住院期间各项绩效工资的要求。

  2006年2月15日,在陈建不接受电厂最终决议的情况下,纳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纳劳仲案字(2005)11号裁决:陈建在上班时,因发生二氧化氯泄漏并及时制止事态扩大,才导致二氧化氯中毒,并在相应鉴定部门取得工伤鉴定书和伤残七级鉴定书。同时,对陈建的请求只给予部分支持。

  因不服纳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陈建向纳雍县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6月6日,纳雍县阳长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这个家,龙筑扬付出了太多,在明知道我这个病很难根治的情况下,她还和我扯了结婚证。当时因我还在住院治疗,和厂里又在扯皮,所以连婚礼都没有举行。本来打算照一套婚纱照的,也因我满脸的氯痤疮而放弃了。”面对妻子,陈建愧疚地说道。

  对于自己因此而失去的一些机会,龙筑扬笑着说:“用那些机会换回一个幸福的家庭,又有什么不可呢?如果当初没这样做,会使我的心得不到安宁的,毕竟我俩都有这么多年的感情了。”

  说到遗憾,龙筑扬也是有的,“我打算等这桩事彻底过后,留在电厂开个小饮食店以便照顾陈建,那样的话就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孝顺父母了。此外,我还想要个自己的孩子,可现在客观条件却不允许。”

  “其实,在我们身边还有许多好心人在关心我们。比如在住院时来看望他的同事,医院的医生、护士,特别是我们的代理人梁智律师(中国劳动法律网总顾问、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客座教授)不计报酬、不远千里从北京来为我们辩护。梁律师在庭审中鲜明的观点,犀利的语言也让我对等待中的审理结果有了信心。”

庭审中的几个焦点

  一、是否恢复8岗1薪的工资待遇

  电厂代理人:陈建在第一次出院后,厂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规定,安置其到工会3岗1薪新岗位。陈建也到新岗位上班表示了认同。

  陈建第二次出院后,厂里本着实际情况和人道主义的精神,最终将其定在了6岗1薪。
电厂的岗位、岗级都是按照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客观因素设置的,不可能给陈建单独设置一个特殊的岗位、岗级。

  陈建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陈建虽因职业病变动了岗位也应恢复8岗1薪的工资待遇。此外,应补偿发给其住院期间的各项绩效工资。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厂方在于劳动者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做出了降级降薪的决议,是不合法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实际陈建并没有选择这样做,而是冒着中毒的危险制止了事态的扩大。厂方不仅不对其进行鼓励,还变相的降级降薪是不道德的。

  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电厂代理人:首先,电厂从上到下的集体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人有特殊;其次,厂方不仅没有表示要解除与陈建的劳动合同,而且还于2006年4月1日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陈建代理人: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而厂方在与陈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没有注明是不规范的。

  本案中的陈建病情还不稳定,还有可能时时忍受病痛的折磨。如果只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势必在其心理上留下阴影,结果不仅损害了陈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职工对企业的感情,对企业的凝聚力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三、是否给予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电厂代理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陈建代理人: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两条说明享有工伤待遇以外,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此处的民事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本案中的陈建痊愈的可能很小,这是肉体上的损害,而电厂几次降级降薪的行为,却折磨着他的精神,所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应成立,以便抚慰他精神上的创伤。

  记者手记

  劳动关系是中国诸多社会关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关系不应是对立的,而应是相辅相承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保护下工作,用人单位则靠劳动者的劳动来不断壮大。

  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阶段,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应的劳动政策的要求,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对劳动法以及相应的劳动政策的不了解,往往是在事后才想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甚者采取一些过激行为,致使劳动关系日趋紧张。

  其实就本案来说并不复杂,只是双方对劳动政策有不同的理解,把简单的事复杂化了。毕竟劳动者大多数是处在弱者的地位,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尽量做到规范合理,或事后为受害方考虑得充分点,可能双方就不会发展到对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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